为了疏导成品油调整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带来的影响,减轻出租汽车司机的经营压力,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委[2012]41号)精神和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市交通局联合行文报请市政府批准,从4月1日起出租汽车每车次可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
从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了解到,4月1日起,我市每台出租汽车仪表台右侧张贴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公示通知。其收费方式是:出租汽车在每次营运结束后,除收取计价器显示的营运金额外,每车次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驾驶员在付给乘客车载发票的同时付给燃油附加费小额发票。
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人强调,为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求各经营单位做好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后的稳定工作。
开征燃油附加费后,出租汽车没有张贴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公示通知的,乘客可拒交燃油附加费;出租汽车驾驶员强收燃油附加费或不出具燃油附加费小额发票的依据《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沈鑫雨)